全市曝光!典型案例5起!

2023年11月13日

今年以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持续推进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突出食品药品、特种设备、产品质量、知识产权、商标广告、消费维权等重点,严查侵权假冒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市场秩序,净化市场环境,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2023年5月10日,屯溪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黄山市屯溪区某美容美发店进行检查,在该店一楼到二楼中间仓库的货架上发现绿宸染发膏、菲灵染发膏等16盒化妆品均已超过使用期限。

该美容美发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该局给予当事人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16盒(绿宸染发膏、菲灵染发膏等)、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6日,黄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美发用品商店进行执法检查,在现场发现超过保质期的梦佩丝染发膏、浩鑫染发霜共计23盒。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安徽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条、《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黄山区市场监管局给予当事人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1瓶梦佩丝染发膏和23瓶浩鑫染发膏),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12日,祁门县市场监管局对某理发店进行检查,在经营场所内发现23瓶润发霜,产品备案信息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不一致,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该化妆品的进货查验相关材料。经查明,当事人在抖音平台网店以15元/瓶的价格购进30瓶润发霜,在洗发服务中使用,已使用7瓶,实际生产厂家并非产品标签标注的厂家,货值450元。

当事人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标签含虚假内容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的规定,祁门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标签含虚假内容的化妆品,并给予警告和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17日,根据黄山市市场监管局案件移送线索,该局执法人员对歙县某商行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朗力福®橄榄亮泽修护护发素(生产批号:APD0116,限期使用日期:20250715)成分与备案信息不一致,且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该店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该局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77.50元、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16日,休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休宁县某化妆品店进行监督检查,在该店经营货架上检查发现汉芳薰衣草纯露花水23瓶、汉芳®去屑滋润洗发露16瓶、汉芳玫瑰美白保湿爽肤水12瓶未见标注备案号,当事人现场也不能提供上述产品采购票据、备案等相关资料。

该化妆品店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休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该化妆品店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没收未备案的汉芳薰衣草纯露花水23瓶、汉芳去屑滋润洗发露16瓶和汉芳玫瑰美白保湿爽肤水12瓶,罚款人民币6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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