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第(六)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部门在价格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六)协调、处理本地区内的价格争议;……。”
第四条:“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及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省价格鉴证机构具体承担全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及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承担辖区内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具体工作。
价格认定机构解调处理价格争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规定时间内办结;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办结,经双发当事人协商一致,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补正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受理时间。
1、申请人与价格争议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且被申请人同意调解 3、有明确的的被申请人及具体的申请要求和一定的事实依据 4、属于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范围
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调解结束后,调解员应对处理争议过程中的有关资料进行整理,由价格认定机构归档。
回答:下列情况不属于价格争议调解处理范围: (一)属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范围的; (二)涉嫌价格违法,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 (三)属刑事、民事案件及行政执法案件涉及的财产价格鉴定事项的; (四)价格争议及其相关事项已提起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复议,且已依法被受理的; (五)通过非法渠道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 (六)违禁品及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流通及销售物品所产生的价格争议; (七)其它不应作为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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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价格认定结构收到价格争议调处处理申请后,不予受理的,维护群众合法价格权益”。….“做好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处理、价格鉴证援助工作,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二十五)兜住民生底线….“加强民生领域价格监管,应根据本办法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回答:申请调解处理价格争议,当事人应当向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书面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法人代表姓名及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二)价格争议事实、诉求及理由; (三)有关证据,如消费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票据、凭证、协议及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四)价格争议调解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十九)健全价格公共服务机制。做好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处理,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
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法人代表及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2、价格争议事实、诉求及理由说明;3、价格争议事项涉及的票据、凭证、协议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4、价格认定结构因价格争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申请人应当如实向价格认定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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