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2023年打击侵权假冒典型案例

2023年11月11日

◆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乌兰察布市某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和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3年8月28日,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乌兰察布市某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检测公司侧滑检测台未开启,并使用过期标准气体进行检测。

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提供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和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依法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检验机构检测数据不真实,甚至未经出具检测报告或出具虚假报告的行为,性质恶劣,危害大。该案件的办理,规范了检验机构的经营行为,加强了检验人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消除了危害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隐患,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23年3月22日,丰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丰镇市三义泉某加油站经营销售的92#车用汽油进行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硫含量、苯含量、氧含量、甲醇含量项目不符合GB17930—2016《车用汽油》标准。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销售不合格车用汽油,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对涉嫌销售不合格成品油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39312元、没收违法所得10112元的行政处罚。

该案是民生领域成品油市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该案的成功查处,有力震慑了民生领域成品油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展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对制假、售假犯罪行为“零容忍”的坚定决心,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良好的消费环境、生活环境、经营环境的决心、信心和力量。

◆察右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察右后旗白音察干镇某粉条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案◆

2023年2月28日,察右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察右后旗白音察干镇某粉条厂经营的细粉条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山梨酸钾及其钠盐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0000元,没收山梨酸钾440g的行政处罚。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增长,人民生活水平大幅提高,食品安全关系千家万户。对该案的及时处理,极大的打击了违规违法行为,切实加强对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督促其认真履行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集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集宁区某润滑油经销部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7月7日,集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乌兰察布市12315中心转办案件: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举报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怀远路一带有经销假冒该公司系列油品的情况。执法人员对相关商户进行了现场检查,在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委托授权员工的鉴定指证下,查扣涉嫌销售假冒侵权“长城”牌润滑油12桶。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5000元,没收12桶润滑油的行政处罚。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高质量发展,关系人民生活幸福,关系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关系国家安全。对该案的及时查处,推动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通过持续强化执法检查、普法宣传,依法对侵权假冒的市场主体、不法分子予以严惩,打造诚信、公平的法制化营商环境。

◆察右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瓷砖卫浴销售部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6月16日,察右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人陈某投诉举报,称内蒙古某通用仪器有限责任公司建筑物内安装的卫浴洁具产品“坐便器、花洒、水龙头”所使用的商标涉嫌假冒其委托公司注册商标,并提供了产品鉴定报告。随后执法人员针对上述投诉的内容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建筑物内安装的卫浴洁具“坐便器、花洒、水龙头”所使用的商标确与东鹏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涉嫌为假冒商标产品。

执法人员通过询问得知,该公司装修使用的卫浴洁具产品系全包装修方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自行采购。在随后执法人员联络该公司询问产品来源的过程中,集宁区某卫浴销售部主动联系执法人员,承认其销售了该批次假冒商标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依法作出罚款21622元的行政处罚。

假冒伪劣产品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健康、生命、财产,严重影响经济的正常运行。该案件的办理,提高了广大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增强了人们的维权意识,震慑了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同时,规范了企业经营行为,营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商都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内蒙古某酿造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案◆

2022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的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被抽样企业内蒙古某酿造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清香米醋和老陈醋进行抽检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不挥发酯(以乳酸计)项目不符合GB/T18187-2000《酿造食醋》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对该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人民币15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10元的行政处罚。

该案是民生领域食品生产企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典型案例,该案件的成功查处,有力震慑了民生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展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对生产不合格食品行为“零容忍”的坚定决心。食品生产和销售主体应坚持问题导向,彻底自查自纠,规范经营管理,实行长效机制。

◆四子王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四子王旗某烟酒行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7月16日,四子王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举报人在位于四子王旗乌兰花镇某烟酒行分别购买的6箱五粮液和4箱剑南春酒疑似假酒。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该烟酒行售卖的此两种酒,经营者无法提供购进票据和进货来源,四子王旗市场监管局随即分别委托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和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该烟酒行经营的该两种酒均为假冒此两家公司商标的产品。8月23日,该消费者再次提供了1箱五粮液和3箱剑南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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