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高斯精密工具有限公司公告(中缝)

张金瑞(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鹤溪街道环城西路108号)、张灶香(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道墟街道长溇村上市103号):本院受理原告王苏娇与被告、张灶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送达(2021)浙1121民初38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张金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王苏娇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0年6月1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28%计算);二、被告张灶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6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金瑞、张灶香负担。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已审理终结。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1121民初4058号民事判决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如不服本判决,逾期则视为送达。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彭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水江乡集福村新屋组4号):本院受理原告孙庆平与被告彭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王友军(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昌市南阳乡护岭村王家六组01):本院受理原告罗琴诉被告王友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121民初38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王友军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给原告罗琴欠款198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20年8月1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青田法院船寮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张灶香(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道墟街道长溇村上市103号):本院受理原告王苏娇与被告张灶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送达(2021)浙1121民初38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张灶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王苏娇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0年7月1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28%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0元,公告费750元,由被告张灶香负担。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陈在永(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东源镇下堡村中街2